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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辰,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324号申请执行人刘子辰,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柳西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子辰与被执行人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宝龙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确定的义务,刘子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12层2单元1503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刘子辰名下。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