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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毓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日照市森友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五莲县毓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日照市森友工艺品有限公司,吴建友,刘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1075号原告: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0304847D。法定代表人:赵阳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野中银,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莲县毓昌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中至镇门楼村,注册号371121200006066。法定代表人:李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日照市森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中至镇门楼村。法定代表人:吴建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建友。被告:刘贤玲。原告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毓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日照市森友工艺品有限公司、吴建友、刘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日照天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