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璜兰街3号。法定代表人:陈仁全,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号*幢2-14。主要负责人:王瑞勇,主任。上诉人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和与被上诉人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7225号民事裁定,驳回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上诉称,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系不真实的,故其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应为无效,其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乙方(重庆泰洪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乙方重庆泰洪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泰洪律师事务所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案涉合同不真实的上诉理由,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管辖异议程序中不予审查,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结果正确,可以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