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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天亮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天亮,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安天亮,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史绍斐。申请执行人安天亮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昆劳仲字(2016)第49号仲裁裁决书,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昆劳仲字(2016)第4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