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与李丹、卢克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李丹,卢克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15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住所地西林县。法定代表人:李振庄,代理行长被执行人李丹,无业。被执行人卢克唐,无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丹、卢克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030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丹、卢克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丹、卢克唐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60950.7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执15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权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春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