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于聪聪与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聪聪,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于聪聪。被执行人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南八哥庄497号。法定代表人邢汝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聪聪与被执行人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679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7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恭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