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金会与陈保、胡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会,陈保,胡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郭金会,男,1972年9月2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保,男,1983年3月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胡芳芳,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郭金会诉被告陈保、胡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金会与被执行人陈保、胡芳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郭金会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