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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锦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锦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969号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苏惠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林锦沅,男,194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锦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