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994号原告:郭某,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陈某,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枫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