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程福元与王万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福元,王万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程福元。被执行人王万想。申请执行人程福元与被执行人王万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为622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执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