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郭玉支诉廉建山、郭党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支,廉建山,郭党纲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318号原告郭玉支,女,1963年,汉族,农民。被告廉建山,男,约57岁,汉族。被告郭党纲,男,约6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支与被告廉建山、郭党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玉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郭玉支负担。审 判 长 杨齐斌人民陪审员 李伟琪人民陪审员 贾秀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