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10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洪文兴与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兴,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962号原告:洪文兴,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勤,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陈玲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重取、许伟彬,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文兴与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文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