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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剑峰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剑峰,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孙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孙剑峰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波应给付借款200000元。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剑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审 判 员  林 杉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