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剑峰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剑峰,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孙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孙剑峰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波应给付借款200000元。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剑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审 判 员 林 杉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