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铁昌诉被告贾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铁昌,贾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21民初1864号原告:薛铁昌,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贾连军,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原告薛铁昌诉被告贾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侯激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铁昌、被告贾连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1日,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被告当场出具欠条一张,口头约定过一个月偿还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一拖再拖,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1,000.00元。被告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钱,我不认识原告,我也没去过他家,是原告逼我写的欠条,是我赌博欠原告的钱,我已还过原告利息了,我不欠原告钱,所以我不能给他。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贾连军因生活困难向原告薛铁昌借款21,000.00元,口头约定过一个偿还。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仍未能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薛铁昌与被告贾连军之间的借贷关系自愿合法,以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履行偿还借款义务,长期拖欠系违约行为,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辩称不欠原告钱,是被告所逼而书写的欠条及辩称是赌博欠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薛铁昌借款2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激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