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万虎与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虎,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274号原告:万虎,男,1990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原告万虎与被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万虎于2016年9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虎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万虎自愿负担。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