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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万虎与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虎,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274号原告:万虎,男,1990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原告万虎与被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万虎于2016年9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虎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万虎自愿负担。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