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清波诉李际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波,邵宝兴,李际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83号之一原告刘清波。被告邵宝兴。被告李际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波与被告邵宝兴、李际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邵宝兴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波申请解除对被告邵宝兴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邵宝兴所有的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