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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万盛、曾朝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万盛,曾朝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林万盛,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曾朝宗,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万盛与被执行人曾朝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朝宗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成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