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100号原告任某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被告姜某,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苹苹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