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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100号原告任某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被告姜某,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苹苹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