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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许晴与马宗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晴,马宗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269号原告:许晴,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马宗跃,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晴与被告马宗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马宗跃价值6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西港利绿园11#楼101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30122**)房屋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晴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马宗跃价值6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许晴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西港利绿园11#楼101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30122**)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