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郭丽丽、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郭丽丽,孙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606号申请人:张伟,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郝庄村郝庄**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9********。被申请人:郭丽丽,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工农路****户,身份证号码34212419********。被申请人:孙凯,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工农路**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71********。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6318384N(1-1)。负责人:胡大群,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郭丽丽、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丽丽、孙凯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张伟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伟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确保需查封的财产在保全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丽丽、孙凯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