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17号原告:卢某。被告:伍某。原告卢某与被告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