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郝武民与郝金涛、第三人郝金花、郝金叶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武民,郝金涛,郝金花,郝金叶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849号原告:郝武民,男,汉族,1940年1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冰冰,女,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郝金涛,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第三人:郝金花,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第三人:郝金叶,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原告郝武民与被告郝金涛、第三人郝金花、郝金叶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郝武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武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武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郝武民负担。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