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郝武民与郝金涛、第三人郝金花、郝金叶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武民,郝金涛,郝金花,郝金叶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849号原告:郝武民,男,汉族,1940年1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冰冰,女,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郝金涛,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第三人:郝金花,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第三人:郝金叶,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原告郝武民与被告郝金涛、第三人郝金花、郝金叶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郝武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武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武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郝武民负担。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