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惠中孝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中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惠中孝,男。委托代理人王根余,男。系惠中孝之女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6602072-1.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座*****室。申请执行人惠中孝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中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等费用3200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7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自觉将赔偿款320000.00元汇至本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申请执行人惠中孝已领取赔偿款3200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