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于学范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范,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931号原告于学范,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被告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主要经营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63号。原告于学范与被告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2680元,退还2655元。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