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春雷与被告张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雷,张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2453号原告:徐春雷。被告:张广海。原告徐春雷与被告张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春雷、被告张广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春雷诉称:被告于2016年3月11日在原告处借款24000元,约定2016年3月30前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4000元。张广海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3月11日在原告处借款24000元,约定2016年3月30前还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签订的欠据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春雷欠款人民币2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广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丹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