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3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123号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羊安镇汤营村。法定代表人周一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丹,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崃市。被申请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在350000元范围内财产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川A×××××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35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