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8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飞龙与薛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龙,薛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243号原告:张飞龙。被告:薛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7号汇港大厦18层。负责人:程志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龙与被告薛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龙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薛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飞龙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飞龙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芸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