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6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佛山市震荣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佛山市震荣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黎以刚,陈雄飞,黄海清,黎以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701号之一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1层101、102、112、113单位,2层217、218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758304M。负责人黄有彩,行长。诉讼代理人杜鸣欣,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薛文彦,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震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515室之一,注册号440602000236094,组织机构代码57970814-6。法定代表人黎以刚。诉讼代理人梁炳林,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98号世纪花城3号楼首层,注册号441800000000250,组织机构代码66338383-1。法定代表人孔应祥。被告黎以刚,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雄飞,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被告黄海清,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被告黎以立,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震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震荣公司)、清远市华鸿投资有限公司、黎以刚、陈雄飞、黄海清、黎以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震荣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南海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管辖的处理原则是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优先于约定管辖,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针对地域管辖)。本案作为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授信协议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本院作为被告黎以立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据约定管辖优先原则,本案应根据约定确定管辖,被告震荣公司依据非约定对管辖提出异议,明显违反上述原则,不能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震荣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震荣贸易有限公司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肖 华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