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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韩忠齐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华,韩忠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123号原告:陈淑华,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暂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首岑,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淑珍,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忠齐,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陈淑华与被告韩忠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陈淑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淑华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陈淑华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