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云华与黄美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华,黄美月,福建力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178号原告:沈云华,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美月,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第三人:福建力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海西电子商务园区E区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0982915Y。法定代表人:黄美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沈云华与被告黄美月、第三人福建力度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沈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云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燕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娜丽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