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梁英与梁兆祥、徐霞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梁兆祥,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878号原告:梁英。被告:梁兆祥。被告:徐霞。2016年9月20日,原告梁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兆祥、徐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76000元。2016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梁兆祥位于望江县华阳镇宝塔社区望华西苑B1-3号房产中价值376000元的部分,原告梁英自愿以其位于望江县华阳镇武昌湖路望华西苑42号楼(Z1)Z1幢1单元1楼101室Z1幢1单元1楼102室Z1幢1单元1楼103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梁英位于望江县华阳镇武昌湖路望华西苑42号楼(Z1)Z1幢1单元1楼101室Z1幢1单元1楼102室Z1幢1单元1楼103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向东审 判 员 汪秀霞人民陪审员 阮宜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