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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曹如莲申请执行王月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如莲,王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曹如莲,女,汉族,1960年1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招安镇王沟门行政村王沟门村***号。被执行人王月亮,男,汉族,1949年1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招安镇王沟门行政村王沟门村***号。本院在执行曹如莲申请执行王月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月亮赔偿申请执行人曹如莲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000元;承担该案执行费410元。2016年9月18日,安塞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曹如莲3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杨新平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