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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54号杜会霞,女,住所地郾城区泰山路,联系电话152××××3660董冠华,男,住所地源汇区问十乡,联系电话139××××9686杜会霞申请董冠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4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会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42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