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光杰与王珏、王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光杰,王珏,王江,王云,王洁,夏志明,李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光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志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318号。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程光杰因与被申请人王珏、王江、王云、王洁、夏志明、李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程光杰因病去世,程光杰的继承人程琳、程晓林分别于2016年1月7日、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程光杰的继承人程琳、程晓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光杰的继承人程琳、程晓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刘嗣寰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晨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