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吴爱让与孙应虎、孙洋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洋洋,吴爱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孙洋洋,男,生于1989年9月9日。被执行人:吴爱让,女,生于1963年8月12日。吴爱让与孙应虎、孙洋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孙洋洋依据(2015)陇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洋洋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项15510.4元。并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爱让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洋洋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吴爱让自动履行了15510.4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曼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