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程刚、黄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程刚,黄振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588号原告: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钱瑞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刚。被告:黄振明。原告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刚、黄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