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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志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剑,高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叶剑,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南泥湾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1********。被执行人高志鹏,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松树林乡。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3********。叶剑申请执行高志鹏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志鹏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执行人高志鹏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本院经三查也没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高志鹏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函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剑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