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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15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王海港与赵文川、郭玲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港,赵文川,郭玲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574-2号原告:王海港,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涛、马来紫(实习),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川,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被告:郭玲芬,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港诉被告赵文川、郭玲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7.50元,由原告王海港负担。审 判 长  余 薇审 判 员  吉明飞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