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5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王海港与赵文川、郭玲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港,赵文川,郭玲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574-2号原告:王海港,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马涛、马来紫(实习),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川,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被告:郭玲芬,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港诉被告赵文川、郭玲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7.50元,由原告王海港负担。审 判 长 余 薇审 判 员 吉明飞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