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626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79年6月29日,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夏天,被告人杜某先后两次将冰毒(甲基苯丙胺)分别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湖北省老河口市孟楼镇的仝空渊。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辨认笔录、邓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邓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短信记录、证人仝空渊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杜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卫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