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伯侠与朱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伯侠,朱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3099号原告:赵伯侠。被告:朱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广法,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伯侠与被告朱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伯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赵伯侠承担。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