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慧光与车斌、何学用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光,车斌,何学用,昆明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光,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车斌,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何学用,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昆明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江岸小区38幢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慧光与被执行人车斌、何学用、昆明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车斌所有的云A×××××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找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9665元,未受偿人民币1966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