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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白玉美与张善学 张宝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玉美,张善学,张宝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176号申请人白玉美,女,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西泉,系白玉美之夫。被申请人张善学,男,1992年4月5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宝翠,住济阳县。申请人白玉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善学驾驶的张宝翠所有的鲁AS9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玉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善学驾驶的张宝翠所有的鲁AS9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