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海伟与XX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伟,XX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1043号之一申请人:孙海伟,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XX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海伟与被申请人XX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海伟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XX强在绛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申请人孙海伟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绛县支行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海伟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存款担保,应当对其提供的存款予以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孙海伟在中国工商银行绛县支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