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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海伟与XX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伟,XX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1043号之一申请人:孙海伟,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XX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海伟与被申请人XX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海伟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XX强在绛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申请人孙海伟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绛县支行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海伟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存款担保,应当对其提供的存款予以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孙海伟在中国工商银行绛县支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