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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徐雪晴与丁宏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晴,丁宏标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745号原告:徐雪晴,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志军,居民。被告丁宏标,居民。原告徐雪晴诉被告丁宏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雪晴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雪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元,依法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徐雪晴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