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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徐文彬、马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彬,马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2036号原告朱祖银,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1********,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汤池镇铁铺村汪仓组。委托代理人XX,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文彬。被告马月仙。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受理了原告朱祖银与被告徐文彬、马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柏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祖银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俩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祖银诉称,原告经老乡朱传年介绍,称其朋友被告徐文彬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并承诺2015年10月归还,期满被告未及时还款,现请求判令俩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徐文彬未作答辩。被告马月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出借给被告徐文彬人民币300000元,被告徐文彬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载明“借到朱祖银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还款日为2015年10月份。”另查,俩被告于199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4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结婚登记申请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已过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应当支付自还款到期日之次日起即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结欠的本金300000元中的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关于被告马月仙的责任问题。因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俩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俩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彬、马月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祖银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结欠的本金300000元中的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898元,由俩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陈柏安人民陪审员  盛景怡人民陪审员  张 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凤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