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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业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六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