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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辖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飞天照明有限公司、临海市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飞天照明有限公司,临海市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辖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飞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区纬八路北。法定代表人:陈根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上街村。法定代表人:卢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跃,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小传,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飞天照明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5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苏飞天照明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材料订购单上均约定,“协商不成,交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该约定明确。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三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材料订购单中涉及的管辖权约定是无效的,双方签订的长期销售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了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临海市人民法院,合同第21条还约定了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上诉人上诉于理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有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上诉人提交的材料订购单上盖有被上诉人的合同专用章,而被上诉人提交的长期销售合同上只有“陈勇”签名,而“陈勇”既非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确定其得到了授权,故材料订购单的证明力优于长期销售合同,本案应以材料订购单的约定确定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51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