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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泽爱与济南斯帕法斯家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爱,济南斯帕法斯家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188号原告周泽爱,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芜市。被告济南斯帕法斯家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轻骑路52号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B座北楼二层B20、B21号。法定代表人武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峰,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爱与被告被告济南斯帕法斯家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泽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泽爱负担。审 判 长  杜霄慧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