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吴玉芳、朱卫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吴玉芳,朱卫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3623号原告: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国香路98号。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芳,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朱卫莲,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芳、朱卫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建德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志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 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