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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黄官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黄官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651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洁,系该行北洋支行信贷员。被告:黄官香。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黄官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黄官香偿还原告透支本金19695.27元、利息1580.01元、费用1109.97元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罗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官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被告黄官香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丰收贷记卡,双方签订了领用合约,约定:被告黄官香已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合约及章程约定:被告黄官香持卡消费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最低1元,最高500元)。后原告合作银行核准发给被告黄官香授信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被告黄官香向原告领取了丰收贷记卡(卡号为62×××33)后,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和取现。截止2016年3月20日,共透支本金19695.27元、产生利息1580.01元、费用1109.97元,合计22385.2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官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透支款22385.25元(其中本金19695.27元、利息1580.01元、费用1109.9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黄官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清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宇红